2007年6月1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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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人出庭作证可申请保密措施
董馨

  近日,“凶杀案证人举家逃亡事件”在全国引发热议。去年7月14日晚,外来务工人员肖敬明在家门口亲眼目睹了一起凶杀案。肖敬明向警方提供线索,协助破获了这起凶杀案。然而,正是因为举报了几个犯事的老乡,作为证人的他不断被人敲诈、恐吓,最后不得已带着妻子、8岁的女儿和刚满月的儿子举家外逃,至今已达10个月……
  凶杀案证人举家逃亡,折射的恰恰是我国在证人保护机制上的缺失。四川大学法学副教授伍长康说,“作证就有人身危险”的恐惧心理影响了群众出庭作证的积极性。“证人的指证,能够决定案件的性质和被告人的命运,有时甚至是生与死的关键。”伍长康介绍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49条规定,“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”。但是,对案后证人的人身安全如何保护,却缺乏明确规定。
  “一次不公正的判决,其恶果超过10次犯罪。同样,一次对举报人及证人保护的失败,其恶果也大于十次、百次犯罪。”伍长康指出,对举报人、证人的保护失败,会使公民在“好人没好报”的感受中得到一种强烈的道义挫败感。“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和核心,证人不作证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司法的权威,使许多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避了法律惩罚。”
  四川省高院在全国率先启动刑事二审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工作,“但由于出庭作证缺乏保障机制,证人不敢、不愿出庭,对案件,尤其是刑案的审结率、审理质量都有直接的影响。”伍长康说。
  对此,四川省高院研究室一法官说,在四川省高院、省检察院、省公安厅、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并施行的《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若干意见》中,提到对证人、鉴定人出庭作证给予更多保护和保障。“这是司法机关首次明确对证人保护问题作出要求。”
  据悉,《意见》规定,证人和鉴定人因出庭作证产生必要费用,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,包括交通费、住宿费、生活补助费以及误工费。同时要求,如果有人对证人、鉴定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,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如果不够刑事处罚,他们也会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。
  为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,《意见》要求,证人、鉴定人、侦查人员在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中出庭作证、陈述时,可向法院申请相应的保密措施进行作证,包括不公开询问姓名、住址等。据介绍,法院在今后可能会采取技术手段,例如用高科技仪器模糊出庭证人的头像,让证人安全地出庭作证。
  另据悉,我国的证人保护立法早在1998年就已开始酝酿,目前《证人保护法(建议稿)》业已起草完毕,有望在未来1-3年内通过审议。